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环节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