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