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规定。
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