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三条 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鼓励其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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