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项目使用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民用建筑项目使用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