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热源、热网、换热站及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量进行计量和统计,并将数据如实报告城市供热管理机构。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对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并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对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并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