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八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