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建筑运行能耗统计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