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民用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