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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