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物修缮、热源系统改造等结合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