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既有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优先列入节能改造计划: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申请的;
(二)业主所属单位相对集中的。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申请的;
(二)业主所属单位相对集中的。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