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居住建筑共有部分保温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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