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