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