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