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和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设施必须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