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