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