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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