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农民自建住宅节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奖励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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