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