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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