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