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市、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对改造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分析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节能要求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