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一条 已列入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既有民用建筑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既有民用建筑不得列入节能改造计划。
对属于历史优秀建筑的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对属于历史优秀建筑的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