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 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业主应当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