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及其年度用能限额。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