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二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