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推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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