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