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