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道名录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