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