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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