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