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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