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