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由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