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环境噪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