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环境噪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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