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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