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