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系指医院、疗养院、机关、学校、住宅和科学实验室等需要环境安静的建筑物。本规定所称昼夜时间为:昼间从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从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