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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