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对界外的影响,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