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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