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