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活动;
(二)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三)体育场和海水浴场在开放使用期间。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活动;
(二)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三)体育场和海水浴场在开放使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