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