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脏器、血液及其分割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