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
第九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 第九条 兴办畜禽屠宰厂,应当向市、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厂址等事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厂址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