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

第九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 第九条 兴办畜禽屠宰厂,应当向市、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厂址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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