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 第十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畜禽屠宰厂的设立 第十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