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二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得对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